建政秘〔2016〕69号
各建筑业企业: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资质动态核查
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资质动态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建筑业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企业现状不能达到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上年度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五)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六)瞒报、虚报、拖延或者拒绝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
(七)违反承包合同和投标规定;
(八)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22号令)第23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质动态核查方式
根据有关规定,我委采取下列实施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被检查企业应当对上述资质动态检查行为予以配合。
四、资质动态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合格:建筑业企业不存在第二项中八条所列行为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1、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2、建筑业企业存在第二项中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3、建筑业企业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资质动态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或不按时提供有关检查材料的。
五、资质动态检查结果的处理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委将根据资质许可范围撤回或上报资质许可机关建议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受检企业的资质检查后,经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告检查结论。
2016年3月28日